1.目的
為了加強對學生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保證學校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維護在校學生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校所有學生。
3.工作要求
3.1總則
3.1.1根據《廣東省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技工學校學生守則》和《技工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行為規范》,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3.1.2處理違紀學生,要做到事實確鑿,證據充分,處理適當,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3.1.3本條例適用于汕尾市技工學校在籍的各類學生。
3.1.4通報批評不屬紀律處分,通報后如再違反校紀校規,即給予紀律處分。
3.2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3.2.1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責令退學;
6)開除學籍。
3.2.2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者,一年內進步顯著的,可按期申請撤銷處分;表現良好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申請撤銷處分;表現差者不予撤銷處分;經教育不改繼續違犯校紀校規的,根據本條例繼續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2.3違紀情節輕微不需要處分的,應根據違紀情況進行教育,要求做出檢查、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給予通報批評。
3.2.4一人有兩種以上的違紀行為,合并加重處分。二人以上共同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理。
3.2.5違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紀律處分。
1) 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認錯態度好,能主動交代錯誤事實,并做出深刻檢查,確有真誠悔改表現者;
3)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或有其他立功表現者;
4) 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3.2.6違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情節嚴重或有較嚴重后果的,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事實的;
2)不認識錯誤,借口申訴無理糾纏,態度惡劣的;
3)屢犯不改的;
4)對檢舉人、證人等打擊報復或訂立攻守同盟者的;
5)勾結校外人員違法違紀,敗壞學校聲譽的;
6)教唆、脅迫或者誘騙他人違法、違紀的;
7)威脅、侮辱、打擊報復學生管理工作人員(包括學生會干部和團委干部)的。
3.3違紀行為和處分
3.3.1凡違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它法律法規,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3.3.2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非法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或正常教學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情節較輕,經教育尚能改過者,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經教育堅持不改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構成違法犯罪者,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3.3.3觸犯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有關部門的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者的給予開除學籍或留校察看處分。
3.3.4打架斗毆者視如下情況處理
1) 打架者:
a)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b)致他人受傷者,視傷害程度給予記大過、留校察看、責令退學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c)打架事件已經終止,事后又報復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責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d)持械打架者,一律從重處理,給予留校察看、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2)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
a)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b)動手打人者,按本條第(1)項的規定從重處理。
3)策劃打架者
a)策劃他人打架者并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b)策劃校外人員到校內或學校附近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責令退學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參與者
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并產生后果者,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5)偽證者:
a)目擊者故意為他人提供偽證,致使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記過處分;
b)打架者違反此款一律從重處理。
6)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a)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b)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3.5盜竊、詐騙公私財物者視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責令退學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3.3.6故意損壞公共財物,已按價賠償學校損失者
1)損壞公物價值1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損壞公物價值100元以上者給予記小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后果嚴重者或不賠償學校損失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3.7看反動、黃色淫穢書刊或音像制品者
1)攜帶反動、黃色淫穢書刊或音像制品進入校園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看反動、黃色淫穢書刊或音像制品者,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
3)看反動、黃色淫穢書刊或音像制品并傳播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復制、出售、出租、反動、黃色淫穢書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穢物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3.8打撲克、麻將和賭博者
1)學生以任何形式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給予以下處分:
a)初犯者,視情節及悔改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小過處分;
b)重犯者,視情節及悔改態度給予記過處分直至責令退學處分;
c)邀賭者,從重處分,提供賭具者給予警告處分,抽頭收費者當參與賭博論處。
3.3.9我校學生嚴厲禁止下列行為,違者給予以下處分:
1)攜帶、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國家明令禁止的精神類藥物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參與賣淫、嫖娼,在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3.10不注重個人修養,道德敗壞者
1)有侮辱女生或其他流氓行為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2)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3.11吸煙、喝酒、酗酒鬧事者
1)吸煙、喝酒者,給予記過處分。
2)喝醉酒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多次喝酒或酗酒鬧事造成后果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責責令退學處分。
3.3.12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課時達到下列者:
1)每學期累計達到10至30節者,給予警告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
2)達到50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達到80節者,家長到校簽試讀協議。
4)達到120節以上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3.13考試(考查)作弊者
1)考試作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該次測驗成績記零分;考試作弊者或協同作弊者該課程考試成績記零分,給予記過處分。
2)替他人考試者或指使他人代考者,給予記過處分。
3)有違反考場紀律行為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3.3.14故意違反學校有關管理規定者:
1)凡在教室、宿舍內亂接電源線、插頭,使用禁用電器設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使用禁用電器設備造成事故給學校、個人財產造成損失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2)凡在學生宿舍內使用電熱器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在學生宿舍內使用煤油爐、酒精爐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沒收違規器具;屢教不改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凡在校園和住宿區域內高處砸、摔、擲玻璃瓶、從樓上往下倒水及亂扔雜物、水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故意損壞消防設施或在宿舍、教室等場所燃燒雜物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3.15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或屢勸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未辦理退宿手續在學生宿舍外租住民房者;
2)未經批準,夜不歸宿者;
3)無視學校安全保衛管理規定,不服值班老師和保安人員督查,沖崗、發生口角或沖突者;
4)熄燈就寢后在宿舍區域內叫嚷、喧嘩、起哄,或使用收音機、音響,妨礙他人休息并造成不良影響者。
5)攜帶對人身安全和學習有影響作用的物品進校,如:各種煙花、爆竹、刀具、鐵管、鐵棍等。
6)沉迷于“四室、一廳、兩吧”無悔改者;
7)私自下江門河游泳者
3.3.16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者,給予記小過處分;情節嚴重者或屢勸不改者,給予記大過直至責令退學處分:
1)在課堂、會場等公共場所不服從管理,辱罵或威嚇管理人員者。
2)爬越圍墻進出校園、宿舍區者。
3)無事生非,尋釁滋事,欺侮、陷害、誹謗、誣告、勒索他人財物者。
4)采用威脅、恐嚇、報復等手段影響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者。
5)未經許可私自留宿校外人員者。
6)未經許可進入非本座宿舍者。
3.3.17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或屢勸不改者記大過處分:
1)穿拖鞋、背心、吊帶裝、露臍裝或赤膊進入教學樓、辦公室、會場或其他有關場合三次以上且不聽勸阻者。
2)超過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返回學校三次以上者。
3)在儀容儀表方面,戴首飾、留怪發、染頭發,男生留長頭發,經教育后不改者。
4)攀摘花草、樹木經教育后不改者。
5)違反課堂紀律(包括晚自修課),如:上課隨便講話、睡覺、做與上課內容無關的事,影響課堂秩序教育后不改者。
6)在課室內吃零食教育后不改者。
7)損害校園環境衛生,如:隨地拋紙屑、果殼等雜物,在墻壁、門窗上涂劃,寫字者。
8)帶影響學習和貴重物品回校,教育后不改者。
9)多次不佩戴標志牌,教育后不改者。
10)進行封建迷信活動者。
3.3.18在校期間談戀愛者
1)經教育堅持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影響者,給予記過處分。
3)造成較壞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造成惡劣影響,后果嚴重者,給予責令退學處分。
3.4處分程序
3.4.1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班主任填寫《處理學生審批表》,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年級組批準。
3.4.2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由班主任、年級長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學生科批準。
3.4.3給予學生責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班主任、年級長、學生科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校領導批準。
3.4.4凡經公安、保衛部門審查的治安案件需按校紀處理的,由保衛部門會同學生科、班主任、年級長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校領導批準、公布。
3.4.5處理決定由學生科、班主任備案,班主任通知學生和學生家長。
3.5撤銷處分程序
3.5.1撤銷處分,由學生本人填寫《撤消處分申請表》,提出書面申請,班主任、年級長簽署意見,報學生科審批。撤銷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年級長審批;撤銷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科審批。
3.5.2撤銷決定由學生科、班主任備案,并由班主任通知學生和學生家長。處分撤銷的不存入檔案,畢業前不撤銷的存入學生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