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規范學生檔案管理,記錄學生在學校的表現和成績,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校學生的學籍管理。
3.工作要求
3.1總則
3.1.1為了加強我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保證學校教學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技工學校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廣東省技工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3.1.2技工學校實行嚴格的學籍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加強教育教學過程的科學管理,嚴格規范學生的學習行為,促進學校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和系統化建設,為培養高素質的技能人才打好基礎。
3.1.3具有技工學校學籍的學生是指經過招生錄取、注冊登記,并按照規定學制進行學習和成績考核的學生。
3.2入學與注冊
3.2.1招收具有技工學校學籍的學生必須是初中畢業及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人員。
3.2.2技工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錄取新生,并建立學生個人檔案。
3.2.3凡經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注冊,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入學。無正當理由且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由學校按規定處理。
3.2.4新生入學登記注冊后,學校應在2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入學資格和身體條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不合格者由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學校應在2個月內將取得學籍學生的名冊報地級以上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3個月內將取得學籍學生的名冊報省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
3.2.4凡按專業(工種)招收的學生,新生入學后原則上按學校錄取的專業(工種)注冊。
3.3成績考核
3.3.1學生必須按照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考核課程和技術工種參加考核,學期、學年考核成績填入學籍卡,并存入本人檔案。
3.3.2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含技能)方面的考核方式、考試內容由學校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操行方面的考核應根據《學生德育量化評比細則》執行。
3.3.3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顺煽兊脑u定,采用百分制。
3.3.4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事前向學校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凡擅自缺考或嚴重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3.3.5學生經自學某門課程或技術工種,要求參加考核的,須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后按該課程的教學大綱進行考核或組織參加技能鑒定機構的考核。
3.3.6學生缺某門課程(或技術工種)教學時數累計超過三分之一而又未經全面自學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正??己?;缺交作業(包括實驗報告、實習工件)次數超過總次數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或該技術工種)的正??己?。
3.3.7凡考核成績不及格或因請假缺考的學生,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補考或緩考。補考通過者,成績以合格計,并注名“補及”字樣;補考不合格者,不再給予補考;因請假而補考的,其成績以實際分數計。
3.3.8體育課為必修課,其考核成績必須按學生出勤情況、課程考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表現綜合評定,但對不同體質的學生應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和學校教務部門批準可減少考核項目或免考。
3.4升級和試讀
3.4.1學生每學年按教學計劃規定修完相關課程和進行生產實習后,經考核(含補考),學年的文化技術理論課中合格的課程數達到該學年應學課程的二分之一,生產實習課考核(含補考)及格者,準予升級。
3.4.2我校學生實行試讀和留級制度。
1)有下列情況者,應實行隨班試讀:
a)在本學年應學的文化技術理論課中,經補考后仍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課程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生產實習課考核(含補考)及格者;
b)在本學年應學的文化技術理論課中,經補考后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課程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生產實習課考核(含補考)不及格者;
2)有下列情況者,應實行留級:
a)在本學年應學的文化技術理論課中,經補考后仍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課程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
b)本學年的生產實習課考核(含補考)不及格;
3.4.3隨班試讀累計以一年為限。學生隨班試讀一年后,對其試讀前不合格的課程進行補考,補考及格者,可轉為正式生;補考仍不及格者,給予留級或向學校申請組織其參加該工種的初級技能鑒定,取得技能證書,同時,學校發給培訓證書,讓其自某職業。
3.4.4在審核學生升學和隨班試讀、留級計算課程門數時,應以學年計算,對跨學年的課程,可根據其跨學年的成績綜合評定。
3.4.5凡有下列情況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準予或責令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2)請假、缺課時間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論教學、生產實習時間)且跟原班級學習確有困難者;
3)參加社會創業、就業活動者。
3.5休學、復學與退學
3.5.1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休學期內保留學籍。
3.5.2學生因?。毘挚h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事要求休學,須由學生本人及家長申請,經學校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
3.5.3休學期滿,學生要求復學,應于復學前一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后,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個年級學習,如下一個年級無原專業,則編入其他相近專業學習,如本人堅持不愿意調整專業,則按自動退學處理;休學期間堅持自學,缺課課程經考核合格者可隨原專業原班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要求復學時,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復查能正常學習者,方可復學。
3.5.4休學學生不得留住學校,醫療費及相關費用自理。
3.5.5自愿要求退學者,學??蓽势渫藢W。
3.5.6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令其退學并通知家長,報省或地級以上市人社部門備案:
1)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或拒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2)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年內缺課超過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一個學期內曠課超過80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120學時(曠課時數根據其所學專業教學計劃和授課計劃計算)者。
4)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3.5.7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者,應予退學。
1)在本學年應學的文化技術理論課中,經補考后仍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課程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
2)本學年的生產實習課考核(含補考)不及格;
3)操行評定連續兩個學期為差者。
3.5.8對有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者可以申請辦理退學,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山o退學學生核發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的年限(至少學滿一年)和取得相應課程的成績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3.5.9凡退學的學生,其學費、住宿費、實習實驗費的清退問題按省《關于規范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收費行為的通知》(粵價[2002]156號)執行。
3.6轉學和轉專業
3.6.1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于轉學或轉專業:
1)經學??己苏J可;學生在原專業(工種)以外的某一專業(工種)范圍內有特定專長,且有小發明成果,轉學或轉專業(工種)更有利于其能力發揮者;
2)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驗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學?;蛟瓕I學習,但可在相關學?;驅I學習者;
3)經學校審核認可,學生及其家庭確實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或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復學時本專業(工種)無后續班級者。
3.6.2學生轉專業、轉學均應由本人及其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然后按下列規定辦理:
1)轉專業,由學校核準,報省或地級以上市人社部門備案;
2)要求轉學者,首先須經原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或有原學校就讀的學歷依據(家庭報告書、學生手冊)經地級以上市人社部門核準和轉入學校同意,屬省內或市內轉學的,報有關主管的省或地級以上人社部門核準;跨省轉學的,須報兩省人社部門核準;
3)學生在畢業學年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轉專業手續;但確有特殊原因需辦理者,須經有關學校嚴格審核同意,報相應的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3.6.3因社會和企業對技能人才需求產生變化,學校要求適時調整專業的,須征得學生同意,然后報省人社部門核準。
3.6.4技工學??梢越邮芷渌愋蛯W校轉入的學生。
3.7紀律與考勤
3.7.1學生應自覺遵守國家法紀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活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鍛煉品德,作風正派;關心集體,愛護公物;文明禮貌,講究衛生。
3.7.2學校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上課、集中自習、實驗、生產實習、做操(早操、課間操)、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勞動和活動等,均應進行及時考勤,并須做好登記、記錄和定期統計、公布、評比工作。
3.7.3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正常的學習活動要求請病假、事假的,均應辦理請假手續;假期完畢應及時銷假;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辦理續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手續的也應通過通訊工具及時向校方報告。凡無辦理請假、銷假或續假手續,遇特殊情況又不及時報告者,均以曠課論處。
3.7.4凡需要請假者,均須提交請假條,請病假的須附上醫院或學校醫務室開具的診斷證明書;請事假的項有充分理由并持有家長證明或有關證明。
3.8獎勵與處分
3.8.1學校通過公開評選,對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學生可授予“三好學生”稱號;對德、智、體全面發展,積極參加社會工作,成績突出的學生干部,可授予“優秀學生干部”稱號;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技能訓練、素質教育、創新活動、社會工作、身體鍛煉、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比較突出的學生,可授予單項榮譽稱號。對上述學生均給予適當獎勵,并通報全校,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3.8.2對違反《技工學校學生守則》、《技工學校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校規校紀,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應進行嚴肅耐心的批評教育,對符合處分規定的,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六種:l、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責令退學;6、開除學籍。
3.8.3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明顯進步表現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屢教不改者,可開除學籍。
3.8.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觸犯國家刑律,被判刑罰或被送勞動教養者;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社會管理條例,被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者;
3)違反學校管理規章和校規校紀,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者。
3.8.5學校處分學生,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弄清事實、證據充分,做到慎重而又適當,經學生科審核,校領導批準執行。對作出責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的,報省或地級以上市人社部門備案。
3.8.6對學生進行處分,處理結論要與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處分學生的情況要通報全校,以教育和警示學生,并通知家長;處分的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3.8.7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不得歧視,應加強對其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幫助他們盡快改正錯誤,對確有明顯進步(被責令退學、開除學籍的除外),現實表現好的,可撤消對其的處分,并將處分材料從其檔案中撤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3.8.8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歷證明。
3.9畢業、結業與肄業
3.10具有學籍的學生修業期滿,完成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理論和生產實習),各科考核(含補考)總評成績和操行總評合格者,準予畢業,并由學校發給經省人社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
3.10.1畢業前有四門(含四門)以下課程(含生產實習)經補考仍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在一年內可向原學校申請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由學校換發經驗印的畢業證書;補考仍不及格和有五門(含五門)以上課程成績不及格者保留或發給結業證書,并組織其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畢業前因操行總評不合格或受處分未被撤消者,作結業處理,結業一年后經由用人單位或所在地區作出鑒定,其操行達到合格標準或可撤消處分者,由學校換發經驗印的畢業證書。凡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后又取得畢業證書者,其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3.10.2對具有學籍,但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作肄業處理,學??砂l給肄業證書或學習成績證明。
3.10.3對在學校結業、肄業的學生,學??山M織其參加某一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學??勺们榭紤]推薦就業。
3.10.4技工學校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均由省人社部門統一印制,畢業證號由省人社部門統一編排,未經驗印的畢業證書一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