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是指人們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人為地控制某些信息,使之不被擴散的行為。
2、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3、工作秘密:是指在國家公務活動中產生的,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秘密事項。
4、保密工作:是指從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出發,將國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和時間內,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價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實現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5、保密工作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傳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規章制度,研制、開發和應用先進的防竊密、泄密的技術設備,依法進行保密檢查監督,追查處理泄密事件,以及開展保密工作的理論研究等活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是1988年9月5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從1989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
7、《保密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國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對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有著重要的作用。
8、《保密法》劃清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確立了確定、變更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規定了解密的辦法,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保密范圍不清、密級混亂、密級一定終身的違反保密工作本身發展規律的現象。
9、《保密法》為完善我國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提出了統一要求,為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制定保密規章制度奠定了基礎。
10、《保密法》明確了泄密法律責任,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標準,為及時懲治犯罪和準確打擊泄密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
11、《保密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保密工作的管理體制,確立了我國保密工作部門的地位,為其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保證。
12、保密工作的方針: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
13、保密工作的原則: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內外有別;既確保秘密又便利工作;合理、合法、適度;協調配合。
14、保密工作的重點和方向:保住密源、把住出口、做好服務。
15、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16、各級領導要重視保密工作,并把它納入議事日程,使其與業務工作同步進行。
17、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就是各級領導干部在其職權范圍內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18、保密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
19、領導在研究部署主管或分管的業務工作時,凡是可能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都要同時對其中的保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作出周密的安排。
20、根據領導干部的職權范圍,實行業務工作管到哪一級,其中的保密工作也同時管到哪一級。
21、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保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經常督促檢查,堵塞泄密漏洞。
22、堅持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增強保密觀念。
23、嚴格保密紀律,及時查處泄密事件。
24、積極開發和利用先進的保密技術,提高防范能力。
25、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是國家秘密相對集中的地方,應加強防范工作。
26、對于接觸國家秘密較多的領導和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應當有更嚴格的要求。
27、我國保密工作組織機構分為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兩大類。領導機構的基本形式是各級黨組織的保密委員會(保密領導小組)。保密工作管理機構的基本形式是政府的保密局和機關、單位的保密辦。
28、定密:是確定國家秘密的簡稱,是指依照法定的標準和程序,經評估、判斷,行使自由裁量權,對特定的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而進行認定的行為過程。
29、定密的根本依據是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30、國家秘密的具體范圍,是指存在于各行業具體業務工作中,屬于《保密范圍》中具體列出的內容。它是各級機關單位確定秘密事項的法律依據。
31、定密程序:首先由承辦人員提出該事項密級和保密期限,交部門領導審核把關后送本機關、單位領導審批。一般不再報上級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批準。
32、定密工作的主要方法:“對號入座”,就是在保密范圍中有明確、具體的條款的,可直接依據其規定確定密級。
33、屬于不明確事項(即保密范圍沒有的,無號可對的),或有爭議事項,認為應當定密的,可依法上報主管部門或有確定權的保密部門審定。
34、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35、一般情況下,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
36、絕密級是通常所說的“核心秘密”,是最重要、最高一級的國家秘密,一旦泄露會給國家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
37、機密級是重要的國家秘密,一旦泄露會給國家造成嚴重的損害。
38、秘密級是一般的國家秘密。一旦泄露會給國家造成一定的損害。
39、國家秘密應當根據需要,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接觸。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經過批準的人員,才能接觸。
40、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擅自擴大密件的接觸范圍。
41、對接觸和知悉絕密級秘密載體的人員須作出文字記載。
42、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算;一年以內的,按月計算。
43、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期的,以通知密級和保密期限之日起計算。
44、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如難以確定的,可以不標明,文件的保密期就是相應密級的最長期限。
45、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在下列情況應及時變更:(1)該事項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已發生明顯變化的;(2)因工作需要原接觸范圍需要作很大改變的;(3)上級機關在“情況緊急時”的變更。
46、規定保密期限,適時解密,可以使不需要保密的信息及時得到社會了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免除對國家秘密逐項履行解密手續的大量工作,也更有利于集中力量保住與國家安全和利益密切相關的國家秘密事項。
47、某一項國家秘密事項如不提前解密將會嚴重影響本機關、單位的業務工作的,可以向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上級機關提出解密建議。
48、保密范圍必須嚴格按照《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的范圍來確定,人為擴大保密范圍,把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按國家秘密來保守,將造成人力、物力和財力浪費,妨礙信息交 流,也給工作帶來諸多不便。
49、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來確定,人為地提高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不僅造成管理混亂,而且加重保密工作負擔,給業務工作造成諸多不便。
50、“國家秘密載體”:指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錄音、錄像帶、計算機硬盤、軟盤、光盤、優盤等物品。
51、國家秘密的標識包括秘密等級、標志“★”號和保密期限三部分。
52、正確的標識是:前面標明秘密等級,中間標“★”號,后面標明保密期限。如“機密★1年”等。
53、國家秘密的標識,如果有外包裝袋的,或者是具體物品,標在左上角或其他顯眼位置。
54、國家秘密的標識,如果不好標明,須在文字記載中說明。
55、秘密載體管理業務包括制作、接收、閱辦、傳遞、借閱、匯編、引用、保管、銷毀等。
56、秘密載體的印制必須嚴格按保密規章制度進行操作。
57、傳閱密件時應注意:(1)傳閱秘密文件應由機要人員或指定的人員統一掌握;(2)不經制文單位同意,不得擴大閱讀范圍;(3)閱文要在辦公室或閱文室進行。
58、傳閱密件時要以直傳方式進行,不得橫傳。
59、閱辦密件時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絕密件要在指定的的辦公場所進行。
60、領導對密件作出批示后,須將批件退給經管人員,經管人員逐件登記后再傳給其他領導。
61、承辦密件的部門或有關人員,對閱后退回的密件要清點份數,防止秘密載體被抽出。
62、除副省級以上領導干部外,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帶密件回家或到其他場所,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和使用的,應當經批準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63、復印秘密文件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并將復印件視同原件一樣進行管理。不得隨意復印上級的秘密文件。
64、絕密級秘密載體和密碼電報、省軍級文件和其他物品未經特別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65、復印機密級以下秘密載體,數量較少的,經文秘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數量較多的,須經單位分管領導批準。
66、復印密件時應在《復印文件登記本》上詳細記錄復印的時間、數量、批準人、經辦人等資料,以備查詢和明確責任。復印件要加蓋復制章,并視同原件管理。
67、復印秘密載體時,必須保持文件原貌,不準覆蓋文件的秘密標識。
68、不準擅自在電腦中拷貝和保存秘密信息。
69、復印秘密載體時,必須在單位內部的復印設備上進行。
70、翻印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準。
71、翻印機密級以下秘密載體,應當經文件制發機關、單位同意。
72、發送秘密載體時,要認真核對件數、發送單位及其地址,防止錯發、漏發。信封或者袋牌上應當標明密級、編號和收件單位名稱。
73、秘密載體只發組織,不發個人。
74、傳遞秘密載體時,應當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明確責任,嚴密保護,不得失控。
75、親送件要當面將秘密載體送交收件人,并履行簽收手續,一般由收件人親自簽收,不要委托他人收轉,確須委托他人代收的,必須建立嚴格的交接手續。
76、在市區內傳遞機密級以下秘密載體時,可以通過交換站進行,統一由文秘部門的專職機要通信員或經管人員負責,不得隨便委托他人或其他單位的通信員進行交換,也不能招聘外地人員充當臨時通信員。
77、到交換站交換秘密載體,要專車接送,不得步行、騎自行車或坐公共汽車,確須步行的,要兩人以上同行。
78、在本地傳遞絕密件時,由發件或收件單位派專人直接傳遞;異地傳遞時,可通過機要交通部門遞送,也可以專人遞送。專人傳遞時,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79、發送往外地的秘密載體,必須通過機要交通部門或郵政機要通信部門進行傳遞,或指派專人傳送,不得通過普通郵政郵寄或各種速遞公司寄送。
80、采用現代通信及計算機網絡等手段傳輸秘密信息,應當采用經保密部門認可的加密技術或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方面的保密規定。
81、嚴禁攜帶秘密載體到公共場所參觀、游覽、購物和探親訪友,嚴禁騎自行車夾帶或單獨乘坐公共汽車攜帶秘密載體。
82、借閱秘密載體時,應履行審批、登記手續。
83、本單位人員借閱秘密載體,機密級以下由借閱人所屬的部門或文秘部門負責人批準,絕密件由單位主管領導批準。
84、外單位人員借閱秘密載體,僅限借協作范圍內的秘密載體,且須憑單位介紹信,經嚴格審批,并按期歸還。密碼電報不得外借。
85、匯編秘密載體應當經秘密載體的制發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匯編后應當按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進行管理。
86、摘錄、引用秘密載體的內容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形成秘密載體的,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進行管理。
87、秘密載體必須保存在安全、可靠的場所,如保密室、檔案室等,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如電腦密碼文件柜等,采取技術防范、物理防范,如防盜報警裝置、電子監控裝置等保護措施。
88、絕密件等重要秘密載體應當由專人負責保管。
89、絕密件、省軍級文件和密碼電報的保管,除依照普通秘密載體的保管辦法之外,還須專本登記,專柜存放,定期清退,定期銷毀。
90、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室時,要將秘密載體放進文件柜里,不得擺在辦公臺上或隨手塞進抽屜里。
91、用于記錄秘密載體收發、使用、清退、銷毀的登記薄,應當指定專人如經管人員妥善保管。
92、各機關、單位每年應定期對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丟失或其他泄密問題應及時向保密部門報告。
93、按照規定須清退的秘密載體,應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毀,也不能作為資料自行保存。確須保存的,經請示同意可保留復印件。
94、涉密人員或經管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并辦理移交手續。否則,所在部門和單位不予辦理有關人事工作手續。
95、被撤銷或合并的單位,應將秘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或上級機關,并履行登記、簽收手續。沒有移交對象的,退回原制發機關、單位,或經保密工作部門同意予以銷毀。
96、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規進行歸檔,并存放在安全保密的檔案室。
97、銷毀秘密文件,必須登記造冊,經領導批準。
98、銷毀秘密載體時,應當確保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99、紙介質秘密載體可以采用焚燒、化漿等方法進行銷毀。
100、磁介質等秘密載體應當采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進行,徹底清除有關信息。物理的方法如壓爛、碾碎等,化學的方法如用化學溶劑浸泡、洗刷等。
101、機密、秘密文件應派專人護送到指定的造紙廠監督銷毀,在廢紙沒有打成紙漿前不得離開現場。嚴禁到非指定的造紙廠銷毀或向廢品收購部門出售秘密文件。
102、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應指定專人在單位焚燒干凈。
103、禁止將秘密載體當作廢品出售,違者以泄密論處。標有“內部資料”、“內部使用”、“商業秘密”等字樣的各種載體,也禁止當廢品出售,而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104、具有屬于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具體要求。
105、涉密會議開始時,主持人要向代表宣明保密紀律,要求代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秘密文件,必要時可由會務組代為保管。
106、涉密會議結束時,要清退代表手中的秘密文件,由主辦單位統一通過機要通信部門寄給與會單位,避免由個人攜帶秘密載體時丟失或被盜。
107、涉外保密:是指在涉外活動中,對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項,所采取的一切防范措施。
108、保密單位接待參觀應有“四定”:定統一的接待制度;定統一的接待班子;定統一口徑的材料;定統一參觀路線。
109、在與外賓交往中應注意不泄露內部秘密,不攜帶內部資料會見外賓;參觀、游覽、接待外賓必須二人以上。
110、一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技術轉讓、技術交流、技術合作、技術援助、技術咨詢服務等方式向國外提供國家秘密技術,或者出口產品、設備中含有國 家秘密技術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11、對軍事禁區和屬國家秘密的,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112、提供資料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實際出發,權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適度的原則,做到既維護國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進對外經濟合作的順利進行。
113、在對外經濟合作中需提供資料時,須對已確定需要提供的資料進行保密審查。
114、對外提供的資料,經審查屬于國家秘密的資料,其中能做技術處理且經技術處理后能夠符合對外經濟合作項目需要的,應做技術處理。
115、經批準提供國家秘密資料,應當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
116、嚴禁個人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提供國家秘密資料。
117、出國人員出國前須接受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的保密教育。
118、出國人員不得擅自攜帶秘密文件、資料、筆記本等,確因需要,應經本單位或上級批準后,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19、出國人員應時刻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場合談論秘密事項。
120、出國人員不得擅離集體和駐地以及到外國人員家里住宿。如邀見親屬和朋友,要經出國團體領導批準。
121、出國人員使用外國通信設備與我國內或我駐外機構通信聯系時,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122、引進外國專家工作的保密要求:只能是在其有關的生產范圍和區域內活動,不得進入與其無關的范圍和區域;不準讓外方人員接觸我秘密文件和參加我方召開的涉密會議;不準在外方人員面前談論秘密事項。
123、科技保密:凡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科技事項,都屬于科技秘密。以國家科技活動中形成的各類科技秘密為對象,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稱為科技保密。
124、科技保密范圍主要包括:(1)國家批準的發明;(2)可能成為發明的階段性成果;(3)我國獨特的技術決竅和傳統工藝。
125、國家秘密技術出口的審查原則:(1)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技術優勢和經濟利益;(2)貫徹我國外交路線、方針和政策;(3)有利于提高我國國際威望和擴大我國科技影響。
126、經管國家秘密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資格培訓,持證上崗。
127、泄露國家秘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1)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2)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128、國家機關、單位發生或者發現泄密事件,應當在知悉泄密事件24小時內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保密局。
129、對于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的;向境外組織、機構、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泄露當事人是廳局級(含廳局級)以上干部的,可直接報告國家保密局。
130、泄密案發單位應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同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處。
131、違反《保密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132、違反《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133、通信、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以計算機、電話機、傳真機、打印機、文字處理機、聲象設備等為終端設備,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進行信息采集、處理、存儲和傳輸的設備、技術、管理的組合。
134、各級各部門應高度重視電子政務建設中的保密工作。
135、計算機泄密的主要途徑:(1)計算機電磁波輻射泄密;(2)計算機聯網泄密;(3)計算機媒體泄密;(4)計算機工作人員泄密。
136、使用低輻射計算機設備是防止計算機輻射泄密的根本措施。
137、根據輻射量的大小和客觀環境,對計算機機房或主機內部件加以屏蔽,能有效防止計算機和輔助設備的電磁波輻射。
138、計算機視頻信息干擾器,采用相關干擾保密技術,使干擾信號與計算機輻射的信號有共同的頻譜特征,能有效保護計算機顯示屏上的信息。
139、黨政機關和保密要害部門用于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必須采取防止電磁輻射的保密技術措施,配置專用的計算機視頻信息干擾器,有效抑制傳導輻射。
140、建立嚴格的機房管理制度,禁止無關人員隨便進出機房,重要部門的機房要有必要的安防措施。
141、錄有秘密文件的媒體。應按照同等密級文件進行管理,對其復制、打印、借閱、存放、銷毀等均應遵守有關規定。
142、同一媒體不要混錄秘密文件和公開文件。
143、錄有不同密級文件的媒體,應按密級最高的管理。
144、我國計算機網絡分為:(1)公共信息網絡;(2)僅用于處理內部事項的內部網絡;(3)涉密網絡。
145、建立網絡分級管理制度。根據使用者的不同情況,規定不同使用級別,低級別的不能進行高級別的操作。
146、涉密信息網絡必須與公共信息網絡實行物理隔離。在與公共信息網相連的信息設備上,不得存儲、處理和傳遞國家秘密信息。
147、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指采集、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148、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原則:同步建設,嚴格審批,注重防范,規范管理。
149、涉及國家秘密的通信、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必須與保密設施的建設同步進行,報經地(市)級以上保密部門審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150、承接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單位必須經過保密工作部門的資質認證,并取得經國家保密局批準、頒發的《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
151、涉密信息網絡的安全保密設施必須與網絡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152、凡用于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網絡的安全保密產品,必須經過國家保密局涉密系統安全保密測評中心的檢測,符合相應的安全保密要求,發給證書,才能在涉密信息系統使用。
153、涉密信息網絡的安全保密性是動態的,不是一成不變的,要實行動態的風險管理,定期對系統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泄密隱患,堵塞漏洞。
154、防火墻:是指利用計算機口令字驗證、數據庫存取控制技術、審計跟蹤技術、密碼技術等對網絡終端的個人桌面計算機的處理過程實施保護,使之不被非法外傳、破壞、拷貝等,有效防止系統內部人員有意或無意的信息泄漏的系統。
15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工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計算機信息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
156、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為實現信息交流,同國外計算機信息網絡相聯接。
157、保密審批實行部門管理,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保密法規,建立健全上網信息保密審批領導責任制。
158、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實行“控制源頭、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突出重點、有利發展”的原則。
159、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實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國際聯網的站點提供或發布信息,必須經過保密審查批準。
160、凡利用計算機或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納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的范圍。
161、互聯單位:指負責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網絡運行單位。
162、接入單位:指負責接入互聯網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網絡運行單位。
163、互聯單位、接入單位負有保守國家秘密的責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所屬接入網絡的保密管理工作,制訂本網絡保密管理制度,落實保密防范措施。
164、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門實施保密監督檢查,協助保密工作部門查處利用國際聯網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接受保密工作部門的要求刪除網上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165、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對其管理的郵件服務器的用戶,應當明確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166、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應當明確規定遵守國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信息。
167、提供上網信息的單位應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審批制度。
168、凡以提供網上信息服務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新聞媒體上已公開發表外,組織者在上網發布前,應當征得提供信息單位的同意,認真執行信息保密審核制度。
169、進行國際聯網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進行搜集、整理、竊取國家秘密的活動。
170、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或網絡中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網絡不得進行國際聯網。
171、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或談論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當發現國際聯網計算機信息網絡中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時,應當立即向當地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172、政府上網信息要建立保密審查制度。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信息上網必須經過信息提供單位的嚴格審查和批準。
173、涉密信息不上網,上網信息不涉密。
174、對聯網泄密的技術防范措施:(1)身份鑒別;(2)監視報警;(3)信息加密;(4)數字簽名。
175、對媒體泄密技術防范措施:(1)防拷貝技術,如給媒體做特殊的標記;(2)對媒體中的文件進行加密;(3)進行消磁。
176、重要的會議室、辦公室、機要室等保密要害部位要定期進行防竊聽檢測,召開重要會議前還要做專門檢測。
177、接收的禮品,在未檢測前不要放在可能談論機密的房間里。
178、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必須采取保密措施。
179、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
180、嚴禁密電明復,明密混用。
181、密碼電報原文不得印成文件下發,不得復印和傳抄。
182、密碼電報不得在無保密措施的電話中傳達,不得用明碼電報和普通傳真電報轉發。
183、省、市涉密較多的重要機關和保密場所使用從境外購進或者接受贈予的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以及其他物品,須經安全保密技術檢查后方可使用。
184、嚴禁在使用手機時談論國家秘密。
185、不得將手機帶入談論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場所,因特殊原因帶入會場的手機應取出電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186、涉密單位的領導和重要涉密崗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使用他人贈予的手機。
187、大型涉密會議應使用保密會議移動通信干擾器。
188、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189、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的保密工作機構,可以要求有關機關、單位對泄密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對行政處分或者處罰決定持有異議時,可以要求對作出的行政處 分或者處罰進行復議。
190、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91、商業秘密的標識為“▲”,“▲”前為密級、后為保密期限。
192、商業秘密的密級分為“商密A”、“商密AA”,“商密AAA”三個等級。
193、“商密A”是一般的商業秘密;“商密AA”是重要的商業秘密;“商密AAA”是特別重要的商業秘密。
194、雇主無區別地向所有雇員披露某項商業秘密時,該商業秘密失去秘密性。
195、商業秘密所有人無限制地向公眾披露某項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失去秘密性。
196、在專利、出版物上披露某項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失去秘密性。
197、他人獨立地發明出同樣的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失去秘密性。
198、他人在公開的市場上買到產品進行反向研究而獲得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失去秘密性。
199、商業秘密被竊后應明確秘密層次、弄清泄密源、尋求法律保護。
200、為嚴防商業秘密被竊或被泄,企業對于商業秘密要建立健全保密規章制度,與有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把保密責任落實到人,并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宣傳和檢查,防患于未然。